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主办券商执业记录(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对主办券商2017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计值,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月度评价结果
本月共有100家主办券商参与评价,其中中信证券(山东)并入其母公司中信证券合并评价,东方花旗并入其母公司东方证券合并评价,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并入其母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合并评价,华泰联合证券并入其母公司华泰证券合并评价,实际列示96家主办券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27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28.13%(5月35.42%);46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80(含)-90点之间,占比47.92%(5月41.67%);20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含)-80点,占比20.83%(5月17.71%);3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以下,占比3.12%(5月5.20%)。
评价点值排名前五的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渤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万联证券。
二、负面行为记录情况
本月全国股转公司共记录负面行为315条,涉及60家主办券商。其中,推荐挂牌类17条,占比5.40%;推荐后督导类97条,占比30.79%;交易管理类186条,占比59.05%;综合管理类15条,占比4.76%。各类负面行为记录汇总见下表:
行为类别 |
清单序号 |
行为描述 |
记录条数 |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 |
1 |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
1 |
5 |
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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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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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BPM系统填报信息不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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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 |
14 |
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
17 |
15 |
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反馈问题清单。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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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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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挂牌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更正。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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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信息披露流程出错进行线下更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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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出具监管意见函。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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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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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负面行为 |
22 |
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
126 |
23 |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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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转让日提供的双向报价的时间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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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要求调阅资料、递交情况说明、主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及其他需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监管的事项,未及时回复、报告或拒绝配合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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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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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负面行为 |
32 |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
13 |
33 |
未在要求时间内报送月度业务数据表信息。 |
2 |
负面行为记录数在5条(含)以下的主办券商57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38.10%(5月23.88%);负面行为记录在5-20条(含)之间的主办券商2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4.76%(5月56.50%);20条以上的主办券商1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57.14%(5月19.62%)。
从统计结果看,推荐挂牌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东莞证券、恒泰证券;挂牌后督导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申港证券;交易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华安证券;综合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华福证券。
负面行为记录的情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推荐挂牌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5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通过部分财务报表数据或财务报表附注错误,公开转让说明书与审计报告遗漏关联方,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在文字错误。
(二)挂牌后督导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5条和第17条问题突出,第15条发行备案申请反馈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赌、回购等特殊条款合法合规性存疑,募集资金规模测算、募集资金用途表述不清晰,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前后表述不一致,中介机构未对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未提交自愿限售认购对象的限售申请,未完整披露公司自挂牌以来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等方面,第17条记录的问题主要为临时公告标题与内容不符、内容存在错误、未按时披露等方面。
(三)交易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22条和第24条问题突出,主要为做市商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和在转让日提供的双向报价的时间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四)综合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32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在: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中交易单元及托管单元编码填写错误、挂牌公司券商填写错误等问题。
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主要体现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的动态情况,是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动态监管的需要。各主办券商需重点关注负面行为记录的主要记录事项和情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对提升执业质量的推动作用。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邮箱(jigouywb@neeq.com.cn)并及时电话联系机构业务部各主办券商专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