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深交所以建设中国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使命,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实施。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基本确立。
深交所坚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根本理念,贯彻“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一阶段:诞生(1978-1991)[2]
深交所在改革开放、特区建设和“姓氏”争论中孕育诞生,开创了新中国证券集中交易的先河。资本市场的功能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一年后,改革开放的第一声“开山炮”在深圳蛇口炸响。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正式设立。深圳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开放精神,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使命精神,共同孕育了深交所的诞生与成长。
1982年,广东省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在深圳成立,是国内首家通过报刊公开招股的公司,1983年7月向全国发行“深宝安”股票凭证。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股份制开始试点,证券市场也在试点过程中萌动。
1988年4月,“深发展”股票在特区证券挂牌柜台交易,连同随后上柜的“万科”、“金田”、“安达”和“原野”,称“深圳老五股”。
1988年6月至9月,深圳市政府举办四期
资本市场基础理论培训班,11月成立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在争论中坚持改革探索的脚步。1989年11月25日,下达《关于同意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复》。
1990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小组正式挂牌办公。
1990年5月28日,深圳市政府通告取缔场外非法交易,其后又进一步决定实行股票买卖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和征收交易印花税,同时也加快了深交所筹备进程。
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
1990年12月,深圳“股票热”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先后对深圳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进行了三次调查,最后决定保留上海、深圳股份制及证券市场试点。
1991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7月3日正式开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1991年7月,深交所主办全国第一家证券理论刊物——《证券市场导报》创刊。
第二阶段:拓荒(1992-1995)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并发表谈话,其中关于股市的论述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们的疑虑,对证券市场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92年8月,由于新股认购组织不严密,抽签表供不应求,引发了一起群体性事件——深圳“810事件”,表明亟须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成立。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资本市场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1991年7月3日,深交所确立自律监管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1992年12月1日,首创通过电视开展“深圳证券周”活动,普及证券知识,推动理性投资。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上市公司率先尝试市场化并购。1993年9月30日,深宝安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海延中。1993年11月,深万科收购上海申华实业。1994年3月,君安证券收购深万科。
1993年8月28日,与《人民日报》社联合创立的全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媒体——《证券时报》试刊。
1994年8月,深交所率先开通证券双向卫星网,突破委托报盘手段瓶颈,覆盖中国大陆所有地区。
建所伊始,深交所就积极探索证券市场国际化道路和产品创新。1992年2月28日“深南玻B”上市,1995年6月在瑞士市场私募发行B股可转债,首创在国际市场直接融资。1993年6月30日,首只纯B股“闽灿坤B”上市。1995年7月12日,“招商局B”首创在新加坡第二上市。在产品创新上,1991年11月1日,盐田港重点建设债券在深交所上市。1992年11月5日,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发行1992年认股权证及5亿元可转换债券。1994年9月12日,深交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业务,首期推出五个系列19个期货品种。到1995年已初步形成A股、B股、债券、认股权证、国债期货等在内的多品种证券市场格局。
第三阶段:成长(1996-1999)
深交所直面严峻形势,适应体制变化,推进市场服务工程,加强市场一线监管,实现从区域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跨越性成长,完成由试验性探索到规范化运作的关键性转变。
1995年12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提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结束试验性质。同年8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深交所正式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1998年11月16日,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第二次来到深交所,进行《证券法》立法调研。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6年,设立北京、上海、武汉、西安和成都服务中心,建立全国性市场服务网络。
1996年7月9日,举办绩优公司表彰暨上市公司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高级研讨会,首创量化评估绩优上市公司。
1997年4月,成立综合研究所。1999年5月,成立中国证券行业第一家博士后工作站——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
1998年4月28日,“辽物资A”首家实行“ST”特别处理。1999年9月14日,“ST苏三山”首家因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2001年6月15日,“PT粤金曼”成为首家退市公司。
第四阶段:求索(2000-2009)
20世纪90年代,全球新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客观上要求资本市场发挥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功能。深交所先后设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开辟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道路。
1999年1月15日,深交所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及其实施方案。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市场筹备任务,同时停止深交所主板新公司上市。
2000年8月,深交所成立创业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创业板筹备工作全面启动。深交所全面动员,周密组织,在法规规则、技术系统、企业培育、人才储备等方面,为创业板市场建设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2000年10月26日,举办首期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培训班。2001年4月,成立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01年下半年,全球科技股泡沫破灭,海外创业板市场纷纷失败或步入低谷,在中国建设创业板市场备受质疑。
受多方因素影响,创业板推出进程暂缓。面对困难曲折,深交所积极探索,审时度势,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的战略思路,逐步取得广泛共识,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铺平了道路。
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深交所酝酿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为中小企业设立板块、分步推进创业板的战略思路,2002年11月16日和12月4日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分步实施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请示》及《关于当前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并很快取得各方认同。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10月31日,深交所举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研讨会”。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提出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特别针对创业板市场建设,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启动。6月25日,中小企业板首批8家公司上市。中小企业板规范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最为成功的中小企业市场之一,中小企业板的成功实践为创业板推出开辟了道路。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底,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率先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规范治理和上市公司综合治理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也为推出创业板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2008年,严重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经济。为实现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界呼吁尽快推出创业板。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启动。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集中上市。
第五阶段:希望(2010年以后)
创业板启动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初步确立。在新的历史阶段,深交所将继续以服务支持中国经济为己任,全力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和透明度,努力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特色的证券交易所。
一要全面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对接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更多不同成长阶段的企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址
业,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覆盖面,发挥资本市场的支持、引导、带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国家长远发展战略。对接社会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服务更多不同类型的市场参与主体,完善风险管理工具和产品交易平台,发挥交易所市场组织和创新服务功能,提升资本市场的深度和质量。
二要全面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构建以诚信约束为核心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工作机制,让市场自身的约束性力量得到充分发挥。完善市场交易监管,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实现交易信息、监管规则、监管措施有效公开,促进市场良序运作、参与者归位尽责,让市场风险定价与配置的效率得到长足提升。
三要全面提升竞争力,建设全球最具特色交易所。立足核心系统自主研发,提高技术发展和管理水平,以高可用性、高扩展性、高性能容量的新一代交易系统为核心,建设安全、高效、自主、可靠的综合性技术支持服务平台。立足实现长远发展战略,提高自身治理和管理水平,适应新时期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设以自身鲜明特色为基础、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交易所。
市场体系
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多样性特点,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优势并存,但都面临着由“粗放”到“集约”转型,由产业链低端向高端跃升的压力。服务于我国经济现有格局,深交所初步建立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差异化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托实体经济现实需求,固定收益等产品创新也在取得突破。
股本证券
主板持续做优做强。为筹备创业板,深交所主板市场2000年开始停止新公司上市,当时上市公司514家,总股本为1581亿股,大多集中在传统产业。近年来,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实现存量做优做强。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480家,总股本4443亿股,2001年以来累计再融资8007亿元。
[3]
中小企业板独具特色。中小企业板于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较好体现了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产业链拉长、分工更细的成果。截至2014年4月底,上市公司719家,遍布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中西部地区占三分之一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覆盖全部13个行业,许多已经成为细分行业龙头。中小板总市值4.17万亿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特色重要组成,在全球范围内,是专注中小企业为数不多的成功市场之一。
[3]
创业板定位清晰。创业板历经十年筹备,于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定位于服务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截至2014年4月底,创业板上市公司379家,77%所处子行业是“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超过43%在国际上处于子行业领先或者同步地位。板块特色逐步清晰,在新一轮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中,将努力打造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引领者。截止2014年4月底,创业板总股本758.8亿股,总市值1.88万亿元
[3] ,在全球服务创业创新的市场中,市值仅次于NASDAQ,如NASDAQ只计算资本市场板块,则我国创业板规模位居全球第一位。
积极支持场外市场规范建设。从2001开始,深交所承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2006年1月增加中关村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试点。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深交所参股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深交所积极稳妥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建设,提供规则、技术、信息披露等方面咨询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建设。
固定收益与上市基金
债券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上市债券442只,托管总面值2159亿元。为拓宽未上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已有200只通过备案,金额270亿元。119家企业完成131只私募债发行,募集资金151亿元,交易所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发展功能逐步显现。
[4]
资产证券化产品服务实体经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盘活各类社会存量资产有独特优势。截止2013年底,深交所累计挂牌11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37亿元。基础资产涵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高速公路、电力销售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主题公园等文化旅游产业,通过服务基础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首个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阿里小贷1号和2号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挂牌转让,募集资金10亿元,是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的首次尝试,对于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积极推进基金特色创新。基金产品是顺应财富管理需求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重要创新领域,上市基金是深交所基金产品创新的特色。截至2013年底,深交所上市基金数量280只,占深沪两市总量的83.33%;并先后推出跨市场沪深300ETF和跨境香港恒生ETF。
三大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
股的“B”,仅相对于A股的“A”而言,无实际含义,区别于“
H股”、“
S股”等含义。
①公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一种股份形式。在发行过程中,公司通过章程给不同股份形式赋予不同的权益,使公司股份出现
A股、B股等形式。而不同公司赋予B股的权益也不尽相同。比如中国境内
上市公司的A股公司
普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B股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有些国家的B股为
优先股,只享受固定
红利分配,没有投票选举权等。
②特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此后,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③不支付前期管理费用的投资基金,但是这种基金要交纳佣金及
年费。如果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的续存期限短于6~8年时退出,通常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开户
编辑
投资者如需买卖深、沪
证券交易所B 股,应事先开立B股账户。
B股开户步骤:
第一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
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 股保证金账户。
境内商业银行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第二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 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1]
上市条件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应具备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3、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B股不是实物股票,依靠无纸化电子记帐,实行“
T+3”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持有合法外汇存款的大陆居民也可投资。
A股是供境内投资者投资的股票,B股是供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票。B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但需以外币购买。A股和B股均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
A股也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帐,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
[2]
关联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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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债券、电子现货之家交易
基本规则
1、交易品种:深圳B股和上海B股
2、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不交易。
3、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4、成交顺序:
(1)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5、价格最小变化档位:深交所B股为0.01港元;上交所B股为0.001美元。
6、交易单位:深交所B股买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上交所B股买数额以一手即10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卖出则无此下限)。
7、交易方式:深市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
(1)集中交易:指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2)对敲交易: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
8、
涨跌幅限制:与A股一样,B股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股票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9、申报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10、上市首日申报限制:深交所B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B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上交所无此限制。
11、竞价时间
集合竞价:上午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12、开盘价和收盘价
(1)开市价(开盘价):当日该股第一笔成交价;B股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2)收市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13、交易与交收
(1)交易:B股实行T+1交易
(2)交收:B股的清算交收也与A股不同,B股的交收期为T+3,即在成交日后的第三日完成。在此之前,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和进行买入股票的转托管。
[2]
费用
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1、银行转账费用。投资者需要将本人的外汇存款从银行存款账户上划汇到证券公司,如果是投资者外汇账户上的美元或港币是现汇,银行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投资者外汇账户上存款是美元或港币现钞,银行则按1‰收取钞转汇手续费。
2、开户费用19美元/户。
3、佣金: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计收;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结算费:按成交金额的0.5‰计收。
[2]
投资指南
编辑
证转托管
证券转托管是指深市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那里的证券转到另一个证券商处托管。
根据深交所规则规定,投资者在哪个证券商处买进的证券就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投资者如果不想在原开户的证券部买卖股票,想换另一家证券部交易,同时又不想卖出持有的股票,可以办理转托管手续。
投资者买入的B股股份、认购的新股托管在其买入或指定的券商名下。如果B股投资者想变更托管券商,可以办理转托管。转托管有以下两种方法,各有不同的适用对象:
1、交易报盘转托管--适用于境内券商之间的转托管,程序同A股。
2、二类指令转托管--用于涉及境外券商的转托管。
以下介绍的是交易报盘转托管的办法。
[2]
办理手续
1、在B股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在原开户的证券部填写“转托管委托书”,填写转托管资料,包括:
(1)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转出券商名称、代码;
(2)填写要转出的股票名称及股数(可以全部转,也可以只转一部分);
(3)填写转入证券部的席位号。
2.在原开户证券部办完手续并确认后,第二天就可以到要转入的证券部查询是否到帐并开始交易。
操作要点
1.由于深市实行的是T+3交收,深市B股投资者若要转托管需在买入成交的T+3日交收过后才能办理。
2.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
3.投资者转托管报盘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允许撤单;
4.转托管证券T+1日(即次一交易日)到帐,投资者可在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
5.投资者的转托管不成功(转出券商接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投资者应立即向转出券商询问,以便券商及时为投资者向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查询原因。
[2]
注意事项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部席位号为6位数,投资者填写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转入券商的席位号不要填错。
2.转托管只有深市有,沪市是没有的。
3.权益派发日转托管的,红股和红利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
4.配股
权证不允许转托管。
5.通过交易系统报盘办理B股转托管的业务仅适用于境内结算会员。
保金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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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B 股交易是以外币来进行交易,因此,其保证金的存取较A 股复杂。
办理手续
(一)保证金存入
B 股保证金存入来源分为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
现汇存款
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外币现钞存款
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办理手续
投资者凭B 股证券帐户在券商处办理外汇资金帐户(即B 股保证金帐户)时:
1、境内居民将从银行转出的现汇或现钞存款,存入B股保证金帐户内;
2、境外(非居民)投资者则须将从境外汇入的外币现汇或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存入B 股资金帐户内。
证券营业部B 股柜台专设保证金存入窗口,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保证金存入的手续。
(二)保证金提取
保证金支取时:
1.境内居民须先将B 股保证金帐户中资金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再到银行提取,而划回银行的资金视同外币现钞,不得向境外支付;
2.境外(非居民)投资者可汇出境外支付,或存入其在内地开立的合法外汇帐户。
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委托买入B股之前,须在B股帐户内存入足额的保证金。
2、投资者提取保证金须在卖出股票后的T+3 日,在保证金的实际余额内提取。
3、投资者取款时须出示股东代码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填写印鉴或输入密码。经证券公司柜台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取款或汇出手续。
4、一些证券营业部还规定,投资者要求提取或汇出较大金额款项时,应提前通知公司。
5、提、汇款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如手续费、电汇费等)均由投资者承担。
6、许多券商开通了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的划款服务,投资者可以不用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款的手续,但是,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对需要开通此项服务的投资者,证券部一般要与投资者签定一份协议,以确保资金划款安全。而网上委托划款,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些证券部即使开通了网上交易,暂时也不提供在网上划款的服务。
除权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会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交易日
B股的“最后交易日”相当于A股股权登记日,确定了B股最后交易日,也就是说明该日是含权息(或含权或含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只要在最后交易日收盘止一直拥有B股者,即可拥有该B股的送股、配股、派发红利等权利,并能通过B股的“最后交易日”来确定B股的“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除权除息日”表示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B股投资者,享有送股、转增股、派发现金红利等权利。
登记日
根据B股实行T+3 交收制度,B股的“股权登记日”
或股权确认日是“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直至“股权登记日”这一日为止,B 股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才告完成,也就意味着B股股份至股权登记日为止,才真正划入B股投资者的名下。
注意事项
B股投资者是否享有转增股及派发现金红利权,关键在于看该B股的“最后交易日”,而不是看“股权登记日”。
除股除息
B股在分红派息、转增股本、配股后,交易所在股权登记日(B 股的“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股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除息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 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该股票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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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派息
★领取红股
送股流程
送股与转增股本,是由登记公司在
股权登记日(即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
上市公司方案将股票自动记入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具体流程:
T 日:B 股最后交易日
R 日:B 股股权登记日
T+1 日 B 股除权除息日
T+3 日 股权确认后,即红股到帐
T+4 日 股民可以开始交易红股,并在托管商处领取红利。
深市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帐上。
领取时间:T+3 日到帐(T:最后交易日),T+4 日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到证券部打印对帐单,查看红股是否到帐。
沪市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帐上。
领取时间:R+1日到帐(R: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可直接到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询红股是否到帐。
★领取股息
派息流程
上市公司在距股权登记日三个工作日前将红利款汇入登记公司指定帐户。登记公司确认收到红利款后,通知上市公司并将领息股东名单提供给指定结算会员。指定结算会员书面确认后从登记公司领取红利并转入其客户的资金帐户内。
深市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帐上,可以到证券部打印对帐单,查看股息到帐情况。
领取时间:T+4日到帐(T:最后交易日)。
沪市
领取方式:办理指定交易后,自动划到投资者帐上,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看到帐情况。
领取时间:T+2日到帐(T:交易当日)
★操作要点
1、深、沪市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须办任何手续,红股、股息即可派到帐上。
2、若深市B股境内投资者在分红派息期间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仍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3、沪市B股境内投资者必须先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领取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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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差异
编辑
1.开户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同
在申请开立B股证券帐户时,境内居民须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帐凭证,到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券商处办理。
而境外(非居民)投资者则仅须凭个人有效证件(外国护照、外国身份证、中国护照+永久居住证明),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视同境内居民办理。
2.保证金存取方式不同
投资者凭B股证券帐户在券商处办理外汇资金帐户(即B股保证金帐户)时,境内居民将从银行转出的现汇或现钞存款,存入B股保证金帐户内;而境外(非居民)则须将从境外汇入的外币现汇或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存入B股资金帐户内。
保证金支取时,境内居民须先将B股保证金帐户中资金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再到银行提取,而划回银行的资金视同外币现钞,不得向境外支付;而境外(非居民)则可汇出境外支付,或存入其在内地开立的合法外汇帐户。
3.境内沪市B股投资者需实行指定交易
境内沪市B股投资者在取得B股帐户的同时,其指定交易已一并完成,作为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只能在被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清算、交收;如需变更指定交易,须先到原已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撤消指定,然后到其他证券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
4.境外投资者买卖沪市B股"随处可买,随处可卖"
与境内居民不同的是,境外投资者在买卖沪市B股中体现为:随处可买,随处可卖。即同一个证券帐户在任何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的B股,亦可在任一证券营业部卖出。
股份余额由结算会员每月进行对帐。但无论在何营业部买入的B股,此间发放的股票现金红利,仍在其指定的结算会员处,有关查询、挂失、权益领取、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等均须在指定的结算会员处办理。
最后,就B股投资者对象而言,对境外是全方位开放,既可是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可是境外非居民个人;而目前向境内开放仅限于居民个人而已,暂未对法人开放。
与A股的区别
1.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2.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二者的区别是:股、B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股、H股的条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操作方法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属下证券营业部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须提供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签署各项有关开户文件,预留印鉴或密码:
(1)B股证券帐户卡(即B股代码卡);
(2)个人身份证件;如果是机构,则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代理开户的户主授予代理人各种权限的委托书;
(4)沪市须办理指定交易。
选择交易方式
与A 股一样,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
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
目前证券营业部普遍存在的交易委托方式主要有:
柜台当面委托、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小键盘委托、触摸屏自助系统、远程可视委托和网上委托、手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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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常见问题
投资者办理B 股证券帐户挂失补办、证券帐户资料变更、查询等可直接到结算公司办理或者向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由各开户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资料送至或传真至结算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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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投资者日常交易要查询的内容有:
1.委托成交查询(买卖股票的成交股数和成交价格)
2.股票余额查询
3.资金余额查询
4.分红股份、息款入帐查询
5.配股到帐查询、转配股查询
6.密码查询
7.新股中签查询等
(一)深市B 股查询
证券帐户资料查询
1.证券部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开户资料等服务,投资者直接可以在证券部查询帐户资料。
2.证券部受理个人投资者查询证券帐户资料的申请,投资者须提交以下材料核验:
(1)证券帐户卡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填妥的《证券帐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
注意事项
1.证券部只能接受投资者本人查询。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投资者证券帐户资料的,证券部核验该投资者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
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2.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其他范围的查询由交易所统一受理。
(二)沪市B 股查询
B 股投资者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了B 股指定交易,就可于办理指定交易的次日起在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有关证券余额的查询,或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电话自行完成证券帐户的各项查询。
投资者如对在券商处取得的查询结果存在的异议,可向当地上证登记结算公司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挂失与补办
(一)深市B 股帐户挂失补办
挂失处理
开户机构办理B 股证券帐户挂失,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投资者身份证件与证券帐户卡同时丢失的,应当为投资者办理新号码的证券帐户卡;
(2)投资者只丢失证券帐户卡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可选择补办原号或新号的证券帐户卡。
办理手续
第一步: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证券帐户卡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办妥原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原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证明,代理机构应当核验该冻结证明,并办理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业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证券帐户卡的,不用提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第二步: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更换及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的申请,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贴本人照片并压盖派出所章);
(2)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原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证明(补办原号码不用);
(3)填妥的《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申请表》。
第三步:
代理机构核验上述材料无误后,将《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申请表》送至或传真至结算公司。原件由代理机构保存。
第四步:
结算公司按照《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申请表》的内容予以办理,并将挂失补办确认通知传真至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按确认结果给投资者打印、发放新的《证券
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证券帐户》。
(二)沪市B 股证券帐户挂失与补办
证券营业部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证券帐户挂失申请:
1.审查投资者的本人身份证(如身份证同时遗失,须提供户籍管辖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并贴本人近期证件照并盖公章);
2.证券帐户所有的证券予以冻结;
3.在投资者提供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理机构开出相同证券帐户登记资料的新证券帐户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证券转户手续;
4.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转户并登记其证券明细帐后,于当日闭市前将变更情况传送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用于变更登记;
5.证券营业部可办理投资者撤销挂失申请,但已办理证券转户手续的证券帐户不能撤销挂失;
6.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证券帐户挂失的证券帐户,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把挂失帐户内的全部证券权益一次变更登记到转入方的帐户。值得一提的是,推行全面指定交易后,对因种种原
因没有办理指定的投资者,其证券帐户的查询和挂失仍按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原有规定由当地证券登记机构负责受理。投资者办理挂失后,可到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指定代理开户机构重新办理新的证券帐户,并持重新领取的证券帐户和证券挂失申请书向当地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转户。不过,挂失补办的新证券帐户要想用来进行新的交易,则仍然必须办理指定交易。
变更
B 股证券帐户资料变更流程:
1.投资者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2.个人投资者变更证券帐户资料,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帐户卡及复印件;
(2)新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证明(证明必须写明新旧身份证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4)填妥的《证券帐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3.代理开户机构核验上述全部资料无误后,将《证券帐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连同投资者所递交的前条所述申请材料送至或传真至结算公司。原件由代理机构保存。
4.因开户代理机构录入数据有误而需修改资料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填妥《证券帐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投资者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至或传真至结算公司办理,原件由开户代理机构保存。
5.结算公司核验上述材料无误后,予以修改,并将证券资料变更确认通知传真至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按确认通知所述修改内容打印、发放新的《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证券帐户》。
注销
投资者需要注销B 股证券帐户,其注销流程:
1.代理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注销其证券帐户的申请,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证券帐户卡;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填妥的《注销证券帐户申请表》。投资者应在
该表“备注”栏内注明“已遗失帐户卡”。
2.被注销的帐户必须没有股份余额。投资者提供的注销证券帐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交易所记录的证券帐户资料一致,如有出入,代理机构先为投资者办理变更证券帐户资料手续。
3.代理机构核验上述材料无误后,将《注销证券帐户申请表(B 股)》连同投资者所递交的其他资料送至或传真至结算公司办理。原件由代理机构保存。
4.结算公司按照《注销证券帐户申请表》的内容予以办理,并将相关的确认资料传真至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通知有关投资者。
费用
深市费用
1.投资者申请查询开户资料及注销证券帐户免收费;
2.投资者办理证券帐户挂失补办,按每户50 港元标准收费;
3.投资者办理证券帐户资料变更,按每户10 港元标准收费。
沪市费用
证券商在受理投资者沪市证券查询时不收取查询费,如要求打印查询记录可适当收费,上海本地为5 元/页,10 元/户,异地为10 元/页。每张软盘不得超过50元。
股票挂失手续费10 元,异地20 元,另加电信费10元。补开新户按新开户标准收费。
常见问题
办理指定交易的B 股帐户怎样挂失?
沪市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若遇到B 股帐户遗失需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不能直接到登记公司或代办处办理挂失手续,而是先到原指定交易的证券部取得“确无交易交收违约责任”的证明书,凭此证明书才能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代办处办理相关手续。
除投资者外,证券营业部还接受哪些部门查询?
1.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证管部门。
2.县(或县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反贪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证处。
3.军队团(团以上)级保卫部门。
“三证”丢失了怎么办?
丢失了身份证请到公安局挂失并申请重办。丢失了证券帐户卡(股东代码卡)到当地登记机构挂失并申请重办。
丢失了保证金帐户卡要到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挂失并申请重办。记住,同时丢失了“三证”应马上去办理挂失手续,否则,可能会连股票现金都丢失了。
证券营业部怎样保证挂失证券帐户的资产安全?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证券营业部在受理投资者的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在证券买卖前端控制系统中将该帐户冻结,并不得在过户期间办理帐户的指定交易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