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A、财务要求: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一、盈利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二、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三、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B、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C、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D、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E、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即: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联交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F、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G、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H、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J、招股机制: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K、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二)香港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A、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B、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C、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D、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E、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F、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G、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H、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G、招股机制: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K、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香港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如下
(I) 财务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
2.市值/ 收入测试
3.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
盈利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市值/ 收入测试: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市值/ 收入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B、创业板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 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A、主板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正寻求于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在若干情况下按个别情况,接纳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2.矿业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主板:2亿港元
创业板: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在所有受监管市场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请上市的有关证券的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创业板: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主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创业板: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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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
港交所,英文全称为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英文简称HKEx,)是全球一大主要交易所集团,也是一家在
香港上市的控股公司,在香港及
伦敦均有营运交易所,旗下成员包括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还包括世界首屈一指的基本金属市场──
伦敦金属交易所(
London Metal Exchange,简称LME)。
现任董事会主席
周松岗,集团行政总裁为
李小加。香港交易所近年来推行了一系列改革以发展成为一家提供全方位产品及服务、且纵向全面整合的全球领先交易所,并做好准备以把握中国资本项下审慎、加速开放的种种机遇。
中文名
港交所
外文名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 称
香港交易所
股票代码HKEx
00388
目录
港交所(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是唯一经营香港股市的机构,
在未得
财政司司长同意下,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持有香港交易所超过5%的股份。2006年9月11日,香港交易所成为
恒生指数成份股。1999年,香港特区财政司提出对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根据改革方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三家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完成合并,2000年6月27日,香港交易所以介绍形式在联交所上市。
交易大堂
2005年7月,
香港交易所为使用接近20年,位于
交易广场的交易大堂进行翻新,减少交易柜位,并增设多功能场地、展览馆及图书馆等设施。装修完成后的新交易大堂在2006年1月16日重新使用,并由财政司司长
唐英年主持启用仪式。交易大堂的展览馆则在2006年4月26日由特区
行政长官曾荫权主持揭幕仪式。
交易大堂在2006年完成翻新后,设有294张交易台,
交易场地面积为12200平方呎,设有传媒采访区及新闻直播室,交易大堂中央的电子显示屏幕则改用全彩色显示屏,以圆筒形设计。另增设交易所展览馆,占地13800平方呎,对外开放,向公众介绍交易所的历史及发展,成人入场费20港元。
交易系统
香港交易所的所有交易以电脑进行,
香港交易所(10张)
第一代的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于1993年11月启用,至1996年1月,第二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启用,系统让证券行的终端机连接,令交易不再局限于交易大堂内。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于2000年启用,证券经纪可以透过开放式的连接器,将买卖盘直接输入中央处理系统进行交易,使交易更快捷,亦提高了交易所可处理的交易量。
香港交易所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所未来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10月推出了第叁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AMS/3将投资者、交易所参与者、其他参与者及
中央市场连接起来,使交易过程变得更有效率。
衍生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30家交易所参与者(许多为
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
香港交易所旗下的
衍生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供交易的市场,这些衍生产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实施一套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进行投资和对冲活动。
治理结构
港府增持股份
2007年9月7日,香港特区政府以平均价$155.4港元增持香港交易所股份,令其持股量增至5.88%,财政司司长
曾俊华表示,港府增持香港交易所,显示对香港交易所的支持,有助香港巩固
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受消息刺激,香港交易所当日急升$10港元,收市报158港元,2007年9月10日更暴升$32.1港元,收市报190.1港元,自港股入市起,香港交易所最高上升至268.6元的水平,升幅接近70%,
市盈率超过100倍,当时是全球市值最高的
证券交易所,也是全球最高市盈率的证券交易所。
然而,香港交易所独立董事大卫·韦伯(David Webb)强烈反对政府增持香港交易所,认为这种干预市场的行为有违自由市场原则和积极不干预原则。
董事会
香港交易所董事会成员包括不多于6名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董事,不多于6名由股东选出的董事、及行政总裁。
机构职能
编辑
股票交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
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
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进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进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进行交收。香港结算同时提供代理人服务。
结算交收
香港交易所内多种产品的结算及交收程式,分别由香港结算所、期权结算公司及期货结算公司这叁个结算所办理。其中,香港结算所负责在联交所主板及
创业板进行交易的符合资格证券的结算及交收。
持续净额交收系统
香港结算实行持续净额交收制度。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每一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向其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买入或卖出某一只证券,均会按滚动相抵销剩下的净买或净卖股份作为交收标准。 交易所参与者通过自动对盘系统配对或申报的交易,必须于每个交易日(T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下午3时45分前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一般称为“T+2”日交收制度(即交易/买卖日加两个交易日交收)。
发展历程
编辑
香港的证券交易历史悠久,早于19世纪香港开埠初期已出现,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
1914年,改名为
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
1947年,这两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后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满足不了股票市场繁荣和发展的需要,
1969年以后相继成立了
远东、
金银、九龙三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四家交易所并存的所谓“四会时代”。香港原四家交易所及创立时间:
香港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47年,远东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69年12月17日。金银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71年9月15日,九龙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72年。
当时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主要由英国人管理,上市公司也多属英资企业。1960年代末,香港
经济起飞,华资公司对上市集资的需求越来越大,促成更多以华资拥有及管理的交易所开业,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及九龙证券交易所先后创立。
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证券市场四会并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种弊端。
1980年,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
1986年4月2日,联交所开业,并开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联合交易所开始运作,并成为香港唯一的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一个新时代。联交所交易大堂设于
香港交易广场,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
1986年9月22日,联交所获接纳成为
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正式成员。
1998年
亚洲金融风暴,香港证券市场渐趋成熟。
1999年,当时的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公布,为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及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建议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拥有,当时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
2000年3月6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成立,全资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三家机构完成合并。
2000年6月27日,香港交易所(HKEx: 00388)以介绍形式在联交所上市。
截至2007年首季业绩,香港交易所资产总值为435亿港元,
资产净值为62亿港元,
纯利为9.2亿港元同比增长93%,每日成交529亿港元。
截至2007年9月11日,香港特区政府是香港交易所单一最大股东,持有5.88%的股份。其次是
摩根大通:5.54%,
花旗银行:4.13%,Horizontal Asset:2.30%。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共465家,占上市企业总数的37%,市值约61,610亿港元,占总市值约60%。自1993年至2008年底,内地企业在香港筹集资金逾12万亿港元。
2011年8月11日,香港交易所发放上市公司资讯的“披露易”网站,上午受到黑客入侵,无法显示讯息。包括汇控的7只股份及1只债券,下午被迫停牌。港交部已就事件报警。
2011年10月,巴西证券期货交易所、俄罗斯莫斯科银行间外汇交易所、印度孟买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在南非举行的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会议上宣布成立金砖国家交易所联盟。
2011年10月21日,
香港交易所正式与中关村签署协议推动企业海外上市,作为策略备忘录。
2012年4月1日,成为首家获批在内地上海设立“数据站”的交易所,日后可为内地市场直接提供最快最新的港股报价。
2012年6月15日,以13.88亿英镑成功收购
伦敦金属交易所。
2012年9月26日与沪深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中华证券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计划2012年底推出全新跨境指数系列,2013年首季推出相关指数产品。
2012年11月29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宣布,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FSA)已批准香港交易所取得伦敦金属交易所(
LME)控制权。
2013年9月及10月期间,港交所亦举办了一连12场的半日研讨会。
[1] 2013年11月13日,港交所宣布,已捐出30万元(港币 下同)予香港红十字会支持台风“海燕”的赈灾工作。
[2]
2014年香港交易及结算所宣布,将于4月7日起在收市后交易时段推出人民币货币期货交易。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将为内地及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做好准备。
根据最新安排,港交所每天下午5时至11时的收市后期货交易时段,交易、结算及风险管理措施将适用于人民币货币期货交易。上下波幅限定在各合约月份在日间交易时段最后
成交价的3%。若合约月份在日间交易无成交,将采用前一日的结算价为参考价。
另外,港交所同日起为人民币期货合约推出第4个季月的合约月份,使合约月份增加至8个,合约期最长达16个月。港交所正在评估延长收市后期货交易时段至午夜的可行性,期望与美国市场有更长的重叠时间。
[3]
机构准则
编辑
交易规则
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须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较重要的规则如下:
(一)价位
每个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是以指定“价位”来进行交易,它代表价格可增减的最小幅度,并与该证券所处的价格区间有关。交易所的价位表规定了从每股市价在0.01-0.25
港币(价位为0.001港币)到每股市价在1000-9995港币(价位为2.50港币)的股票价位。当某股票的价格上升或下跌至另一价格区间时,其价位也会随着变动。
(二)开市报价
《交易所规则》规定“开市报价”应按程式进行,以确保相邻两个交易日间价格的连续性,并防止开市时出现剧烈的市场波动:每个交易日第一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卖盘都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第一买卖盘的价格不能超过上日收市价上下4个价位。
上市条件
1.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
市值少于10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25%。
市值在10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或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最低市值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3.盈利要求
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非日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及亏损)。
4.上市公司类型
吸引海内外优质成熟的企业。
5.采用会计准则
香港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
6.公司注册和业务地点
不限。
7.公司经营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其他因素
交易时间
时段
交易于周一至周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
交易时间如下:
竞价时段(开市前时段)
上午9:00-9:30(可以用竞价盘、竞价限价盘等方式进行交易);
早市交易时段
上午9:30-12:00;
延续早市交易时段
中午12:00至下午1:00(早市收市后,在此时段内也可进行交易,但会在午市开市后才会成交);
午市交易时段
下午1:00-4:00;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要是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
调整
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同意延长交易时段,在开市时间将与A股接轨,但交易时间将长于A股。此次延长时间将分两步进行。香港交易所主席夏佳理表示,香港交易所延长交易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
从2011年3月7日起,港股的上午交易时段将调整为9:30-12:00,下午交易时段调整为13:30-16:00,全天交易时间延长至5小时。
从2012年3月5日起,港股的上午交易时段将进一步调整为9:30-12:00,下午交易时段调整为13:00-16:00,全天交易时间进一步延长至5.5小时。
以前香港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上午10:00-12:30,下午2:30-4:00,香港交易所与A股交易时间的重叠部分只有2小时,且
港股早盘和午盘开市均晚于内地股市,不利于香港投资者回应市场消息。
若香港交易所调整交易时间的两步均完成,香港交易所上下午交易的开市时间将均与A股趋同,且交易时间长于A股。提前开市时间,有助于强化香港市场对内地相关证券的
价格发现功能,并尽量延长香港与内地市场交易时间的重叠,促进香港与内地市场更紧密联系,同时也有利于加强香港交易所在亚太区内乃至全球的竞争力。
期货
香港交易所周四(2月14日)公布,将于4月8日推出收市后期货交易时段,届时恒生指数和H
股指数期货的交易时间,将增加香港时间17:00至23:00的收市后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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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港交所还表示,稍后亦会考虑把黄金期货纳入收市后交易时段。
恒生指数及H股指数期货可于香港时间上午9:15至中午12:00,以及13:00至16:15的正常交易时段进行交易。
港交所表示,决定推出收市后期货交易,令市场参与者可因应欧美营业日出现的市场消息及事件对冲或调整其持仓;此外,香港逐渐成为离岸人民币中心,收市后期货交易将有助港交所部署满足环球市场未来对人民币产品的需求;并有助吸引更多欧美投资者到旗下衍生产品市场进行交易。